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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

瀏覽:311 作者: 來源: 時間:2024-03-10 分類:新聞動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0年2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四十四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食用野生 動物的決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0年2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14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
 ?。?020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倡導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飲食習慣,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如下決定: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ㄒ唬﹪抑攸c保護的野生動物;
 ?。ǘ┍臼兄攸c保護的野生動物;
 ?。ㄈ﹪鴦赵阂吧鷦游锉Wo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中經依法許可人工繁育、并經依法許可食用且檢驗檢疫合格的除外。
  本決定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運輸、攜帶、寄遞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三、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農貿市場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快遞等經營者,不得為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服務。
  四、餐飲經營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制作招牌、菜譜招攬、誘導顧客。
  五、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工作的組織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工作。
  六、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公安、網信、城市管理、衛生健康、郵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工作。
  七、本市實行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名錄管理制度,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會同市農業農村、市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八、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方式,組織開展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提高全體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意識和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愿者開展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活動。
  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決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違反本決定第一條規定,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十一、違反本決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食品,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和違法所得,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或者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十二、違反本決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運輸、攜帶、寄遞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價值一萬元以上的,并處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十三、違反本決定第三條規定,明知行為人從事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服務的,由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十四、違反本決定第四條規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制作招牌、菜譜招攬、誘導顧客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十五、違反本決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將依法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或者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十六、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和其他負有野生動物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十七、違反本決定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決定施行前本市公布的其他法規與本決定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