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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警官證,執法證與工作證的區別
主要區別如下:
執法證即為執法許可資格證它具有執法權威性,并且執法分類明細:消防執法、治安執法、刑事執法和公共事業執法四大類,其管理范圍覆蓋所有個人行為和單位行為的所有范疇,但以現在的管理概念和執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務員才能擁有行政執法資格證,參加工作到達一定年限后即可參加與現有工作相同的執法資格證的考試。
警官證是現役警官身份的證明,由主管部門發放管理。在我國,警官證分為兩種。一是武警警官證,二是人民警察證。武警警官證是現役警官身份的證明,由武警部隊主管部門發放管理。作用等同身份證,是武警警官表明身份的有效證明。一般都注明了姓名、出生年月、所在部隊、武警警銜等,上有照片并加蓋所屬單位公章。
工作證表示一個人在某單位工作的證件。工作證是公司或單位組織成員的證件,加入工作后才能申請發放 。工作證是固定形式。工作證是正式成員工作體現的象征證明,有了工作證就代表正式成為某個公司或單位組織的正式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