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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澳門1月24日電(記者王晨曦)澳門特區立法會24日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 法案對原有法律主要有七處修改,包括奏唱國歌的場合,禁止國歌使用于某些商業或其他不適當用途,國歌奏唱的形式、禮儀和違反規定的處罰,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在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新聞媒體宣傳國歌。 該法案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澳門特區在回歸祖國之初就制定了《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澳門特區政府于2018年8月3日向特區立法會提交了修改國歌法法案,并于8月13日經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和表決獲得通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