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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未報警,事后發生狀況應該怎么處理
對于事后報案的,應提供相關證據,如果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公安機關也未能查證出交通事故的事實,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20條規定: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三日內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案件線索,對事故發生地點的道路情況、事故車輛情況等進行核查,查找并詢問事故當事人和證人。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不受理)通知書》,注明理由,送達當事人;經核查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的案件,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相關部門,并書面告知當事人,說明理由;經核查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向相關部門報案,并通知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