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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時工付出勞動理應簽訂勞動合同
在法律意義上,沒有臨時工這個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單位創建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是勞動工,雙方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確工資待遇、工作年限等。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在法律意義上,已經沒有“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區別。
第十條明確規定“創建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p>
臨時工的本質是源于上世紀九十年代,國務院發文推行公務員制度改革。各省市各部門開始制定“三定方案”(定機構,定編制,定職能)。相對于有編制的“編內人員”,臨時工被統稱為“編外人員”。
二、臨時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無論是《勞動法》還是新的《勞動合同法》,均未以“臨時工”與“正式工”來劃分和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而是規定雙方都應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此來規范雙方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按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同樣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與這些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法定的期限,就會面臨支付雙倍公司和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三、用人單位不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防控
對于企業招用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企業有四種方式可以選擇:
1、選擇標準的勞動用工,采用這種方式用工需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超過一個月的用工需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2、選擇非全日用工,采用此類方式,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需要繳納工傷保險)。但需要確保員工平均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累計每周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3、選擇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采用這種方式,用人單位只需要選擇合作的勞務派遣單位,將所需員工的條件要求告知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招聘員工,然后派遣至本單位。
4、選擇勞務用工,采用這種方式,不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而是按照民事法律的規定,由單位與勞務工簽訂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但在管理方面,勞務用工方式常有不便,因為勞務關系的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隸屬與被隸屬的關系。
總體而言,以上四種方式各有利弊,企業需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選擇。
四、有關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創建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創建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創建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創建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創建。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