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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 席菁華
為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加強電力統籌規劃,兩部委將強化對電網投資的監管。
6月8日,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正式下發《關于加強和規范電網規劃投資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對電網規劃投資管理工作進行了明確和規范。
《通知》提出,需更加注重電網規劃統籌協調。電網規劃要按照市場化原則,合理安排跨省跨區輸電通道等重大項目。
按照《通知》要求,電網規劃應切實加強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有效銜接社會資本投資需求,遵循市場主體選擇,合理涵蓋包括增量配電網在內的各類主體電網投資項目,滿足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在增量配電領域投資業務需求。
《通知》顯示,電網規劃是電力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需深化電網規劃編制內容要求。電網規劃應實現對輸配電服務所需各類電網項目的合理覆蓋,這些項目包括電網基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電網基建項目,指的是為提供輸配電服務而實施的新建(含擴建)資產類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指的是對原有輸配電服務資產的技術改造類項目。
電網基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均包含輸變電工程項目、電網安全與服務項目以及電網生產輔助設施項目。
其中,輸變電工程項目包括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區域和省級主網架、配電網等;電網安全與服務項目包括通信、信息化、智能化、客戶服務等;電網生產輔助設施項目包括運營場所、生產工器具等。
《通知》明確,進一步強化安全性、經濟性分析,考慮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類型用戶的電價承載能力,論證合理投資規模,提高電網投資效率,加強與電源專項規劃的銜接,提高電力安全可靠水平。
國家能源局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也應強化電網規劃統籌功能,做好全國電力規劃與地方性電力規劃之間的有效銜接。
《通知》稱,全國電力規劃應重點提出跨省跨區電網項目和省內500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建設安排;省級電力規劃應重點明確所屬地區的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和35千伏及以下電網建設規模。
此外,在電網規劃編制過程中,要求測算規劃總投資和新增輸配電量,評估規劃實施后對輸配電價格的影響。
《通知》還指出,將推進電網項目實施與適時調整,根據《電力規劃管理辦法》,電力規劃發布兩至三年后,國家能源局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經濟發展和規劃實施等情況,按規定程序對五年規劃進行中期滾動調整。
此外,將加強電網規劃及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后分析評估,電網規劃評估結果,將作為規劃滾動調整和下一階段編制的重要參考。
對非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未投入實際使用、未達到規劃目標、擅自提高建設標準的輸配電資產,其成本費用不得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
《通知》要求,電網規劃應充分征求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強化規劃對輸配電網投資的約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