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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徽即司法行政徽章,包括司法行政徽和司法行政工作者證章。司法行政徽圖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圖案加“中國司法”字樣組成,標準規格為直徑70cm,司法行政工作者證章圖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圖案加“中國司法”中英文字樣和法繩圖案組成,標準規格為直徑25mm。
含義
司法行政徽章的基本圖案由盾牌、五顆五角星、長城和橄欖枝圖形構成。
盾牌和五角星象征著司法行政機關在法制建設中擔負著法律保障等重要職責;
長城象征著中國,充分體現了司法行政機關的屬性,也象征著對司法行政工作順利開展的堅強保障力;
橄欖枝代表著和諧,象征司法行政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紅色和銀白色是司法行政徽章的基本組成色。
管理使用
司法部《司法行政徽章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首條 為了規范司法行政徽章的使用,樹立和維護司法行政機關的形象,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司法行政徽章是司法行政工作的統一標識。
第四條 司法行政徽用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司法所的辦公場所懸掛。
第五條 下列活動或者物品可以懸掛或者印有司法行政徽:
(一)司法行政機關舉辦重要會議和活動的場所;
(二)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獎狀、榮譽證章、證書、證件等:
(三)以司法行政機關名義出版、印刷的報紙、雜志、書籍、音像制品;
(四)司法行政機關執行公務的交通工具、專用設備;
(五)司法行政工作中使用的有關辦公用品及外事、外宣用品;
(六)司法行政機關需要使用司法行政徽的其他活動或者物品。
第六條 司法行政徽應當端正懸掛在司法行政機關辦公地點正門上方正中處、會場主席臺上方的正中處或者活動場所的顯著位置。
懸掛、使用司法行政徽需要變更標準規格的,可以按比例進行縮放,但不得改變司法行政徽圖案。
第七條 司法行政工作者證章由司法行政機關公務員、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或者參加重要會議、活動時佩戴。
第八條 司法行政徽章及其圖案不得用于下列場所、活動或者物品:
(一)與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性質或者履行職能無關的場所、活動或者物品;
(二)與司法行政工作者執行公務無關的個人活動;
(三)其他不宜使用司法行政徽章的場所、活動或者物品。
第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使用和維護司法行政徽,出現破損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換。
第十條 司法行政工作者應當依照本辦法使用和妥善保管所持有的司法行政工作者證章,不得轉借、贈與不具有佩戴資格的人員,不得出賣、抵押、偽造和變造;出現破損或者遺失的應當及時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司法行政工作者終止司法行政工作職務的,應當向其所在單位上繳所持有的司法行政工作者證章。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司法行政徽章的,由本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徽章由司法部監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司法行政徽章的統一訂購、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司法部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