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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河北省全面禁止食用和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的若干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瀏覽:219 作者: 來源: 時間:2024-08-12 分類:新聞動態
為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河北省全面禁止食用和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的若干規定(草案)》意見。
  為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 動物,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 健康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河北省全面禁止食用和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的若干規定(草案)》意見。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于2020年5月22日前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反饋至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通訊地址:石家莊市橋西區維明北大街38號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郵 編:050051
  電子信箱:fgwfgyc@163.com
  傳 真:0311-87802272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0年4月27日
  河北省全面禁止食用和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的若干規定
 ?。ú莅?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禁食范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一)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
 ?。ǘ┍臼≈攸c保護的野生動物;
 ?。ㄈ﹪液捅臼」嫉挠兄匾鷳B、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有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本省有關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
  第三條【禁止獵殺】 禁止獵捕、捕捉、殺害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等特殊情況,需要獵捕、捕捉野生動物的,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特許獵捕證、特許捕捉證或者狩獵證,并依法進行獵捕、捕捉活動。
  第四條【禁止非法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繁育、飼養、交易、利用、運輸、攜帶、走私、寄遞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含有宣傳、誘導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內容的廣告。
  酒樓、飯店、山莊、農家樂、會所、食堂、餐廳、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一切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制作招牌或者菜譜招攬、誘導顧客。
  第五條【禁止非法服務】 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農貿市場、餐飲場所、運輸、倉儲、快遞等經營者,不得為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消費的場所或者服務。
  第六條【合法利用】 因科學研究、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
  禁止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的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為藥品使用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七條【名錄制度】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相關名錄,及時制定、調整本省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野生動物養殖戶和經營者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給予一定補償。
  對于禁止食用后停止養殖的在養野生動物,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物種的習性和特點,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采取科學實施放歸自然、轉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委托代養或者移交至具備條件的收容救護機構等措施進行妥善處置。對于確實不能采取前述措施處置的在養野生動物,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八條【單位、組織、公民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等工作負總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林業和草原、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監督管理,依法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
  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商務、網信、城市管理、自然資源、海關、電信、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公民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
  第九條【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方式,組織開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提高全體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意識和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保護野生動物知識的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愿者開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宣傳活動。
  第十條【執法機制】 本省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等省份的協作,聯合開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等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嚴厲打擊非法食用野生動物、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等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查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按照規定將有關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一條【舉報獎勵】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舉報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 負有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禁止食用罰則】 違反本規定,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按照以下規定對食用者進行處罰:
  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ǘ儆诒臼≈攸c保護野生動物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獵捕殺害罰則】 違反本規定,獵捕、捕捉、殺害野生動物的,由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海洋執法等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獵捕許可,并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ǘ儆诒臼≈攸c保護野生動物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允秤脼槟康墨C捕、捕捉、殺害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罰則】 違反本規定,生產、經營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或者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第十六條【非法活動罰則】 違反本規定,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繁育、飼養、交易、利用、運輸、攜帶、寄遞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按照以下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許可、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
  (一)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ǘ儆诒臼≈攸c保護野生動物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三)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繁育、飼養、交易、利用、運輸、攜帶、走私、寄遞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非法服務罰則】 違反本規定,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農貿市場、運輸、倉儲、快遞等經營者為行為人從事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提供交易、消費的場所或者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發布含有宣傳、誘導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內容的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酒樓、飯店、山莊、農家樂、會所、食堂、餐廳、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一切餐飲服務提供者,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制作招牌或者菜譜招攬、誘導顧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
  第十八條【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施行規定】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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