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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 記者唐珩報道:5月9日,記者從廣州市發展改革委員會獲悉,為規范廣州市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工作,適應政府制定價格決策后跟蹤評估和動態調整需要,發揮價格監測在宏觀經濟調控、價格管理和防范化解價格領域重大風險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價格監測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廣州市發展改革委起草了《廣州市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征求意見公告期:10個自然日),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所稱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是指《廣東省定價目錄》內授權廣州市人民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市人民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進行價格監測的活動。定價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工作;各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轄區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按時報送價格監測資料,并履行定價機關委托的其他涉及轄區的價格監測職責;燃氣、供排水、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教育、醫療、養老服務、殯葬服務、文化旅游、住房保障、重要專業服務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提供本行業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資料。
《辦法》提出,定價機關應根據專項監測工作指引的規定,指定相應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按照專項監測工作指引規定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和程序采集價格監測資料,報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資料的采集、匯總和報送工作,每月進行匯總并向定價機關提供;有本行業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資料的,應每月向定價機關提供。
定價機關應根據相應行業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結合本市經濟形勢及特點,以采集到的監測資料為基礎,對各類監測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動情況及其變化趨勢定期進行常規的分析,并適時開展專題性的動態分析和預測,適時對制定價格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后評估,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及時上報價格監測報告和價格形勢分析報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變動以及價格政策執行情況,提出政策建議,按有關制度規定向社會發布價格監測、預測信息。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如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屢次遲報價格監測資料等行為之一的,由定價機關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開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民如有意見,可于公告期內以書面形式反饋至廣州市發展改革委(價格監測中心)。反饋方式包括郵寄(通信地址:廣州市越秀區越秀北路311號1707室價格監測中心,郵編:510050)、電子郵件(郵箱地址:jgjc@vip.163.com),并請附上具體意見、意見人(或意見單位)和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