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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國家醫保局公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墩髑笠庖姼濉诽岢觯瑖鴦赵横t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保障領域信用管理工作,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公開曝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等懲戒措施。
《征求意見稿》提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醫藥機構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信息等情節輕微情形的,給予警示約談,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醫療保障基金,并處違法數額2倍罰款;對違法數額較大等情節較重情形的,通知經辦機構中止醫保服務協議6個月,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醫療保障基金,并處違法數額3倍罰款;對偽造、變造票據處方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等情節嚴重情形的,通知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醫保定點服務協議、解除醫(藥)師服務資格,3年內不得申請醫保資格,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醫療保障基金,并處違法數額4倍罰款;對組織、教唆他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等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責令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醫保定點服務協議、解除醫(藥)師服務資格,不再具有申請醫保定點資格,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醫療保障基金,并處違法數額5倍罰款。
《征求意見稿》提出,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將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出租(借)給他人或定點醫藥機構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追回醫療保障基金,暫停其聯網結算待遇不超過12個月,并視情節嚴重程度處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偽造變造票據、處方、病歷等證明材料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追回醫療保障基金,暫停其聯網結算待遇不超過12個月,并處違法數額5倍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