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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同的印章有不同的用途,企業的合同專用章是專門用于簽訂合同用的,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而公司的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的,因此公司的公章是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用于簽訂合同的。
合同蓋章要注意的問題:
1、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單位名稱應與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完全一致;
2、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是單位對外進行活動的重要憑據,不得借用,如借用其他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公章簽訂合同,該合同屬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要對該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負連帶責任;
3、為防止代理人濫用代理權,越權簽訂合同,一般應采取先訂合同后蓋章的辦法,不要隨便將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交代理人,否則,合同簽訂人用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合同都要單位承擔責任。
李研博律師現為中國法學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協會員,同時具備律師執業資格(A)、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以423高分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曾就職于國家電網公司,深諳能源供應與國企改革。后加入國楓律師事務所,先后為陜西西咸新區灃東新城管委會、延長石油、殼牌石油、綠地集團、灃東地產、上海上實物業、華億建筑、陜西能源集團、金明礦業、西部信托、西安通航等多個企事業單位提供常年/專項法律服務,有著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李研博律師執業以來,秉持“惟精惟一、允執厥中”的執業理念,堅持在客觀事實之下,全力維護客戶利益,深受客戶贊賞。所著《集體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流轉規則梳理》、《非招投標項目備案合同效力分析》等文章均已被威科先行、律商網、北大法寶等法律專業媒體收錄。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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