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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達斯貝殼頭誕生于1969年,設計迎合了當時的流行和地下文化的核心,附贈可拆換的條紋可以很簡單的改變鞋款的色彩,以配合使用者的心情和穿著;因而自面世之后,貝殼頭迅速風靡全球,深受消費者喜愛,貝殼頭逐漸成為阿迪達斯最具標志性的鞋款之一。
為更好的保護“貝殼頭”品牌,阿迪達斯已在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將“貝殼頭”圖形注冊為商標。2016年4月,阿迪達斯向商標局申請注冊“貝殼頭”圖形商標,商標核定使用于服裝鞋帽等第25類商品上;商標局經審查后駁回了阿迪達斯注冊申請,阿迪達斯只能向商評委申請復審,要求核準注冊“貝殼頭”圖形商標。
爭議商標
商評委審理后指出:爭議商標為鞋頭經一定設計的鞋圖形構成,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鞋(腳上的穿著物),爭議商標僅僅表示了商品的種類、外觀形態等特點,并不具備商標應用的顯著性;阿迪達斯公司提供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可注冊性;商標注冊具有地域屬性,“貝殼頭”圖形商標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其獲得注冊的當然依據。據此商評委駁回了“貝殼頭”圖形商標復審申請。
阿迪達斯并不認可商評委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訴,要求法院責令商評委撤銷駁回復審決定。
阿迪達斯在訴訟中提到:首先,爭議商標“貝殼頭”圖形系其鞋類產品所獨創的標識,并非僅對指定商品外觀、形態等的直接描述,商標具有顯著性;其次,“貝殼頭”圖形經過被阿迪達斯和其關聯公司長期使用、廣泛宣傳,已經具備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實際發揮著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其顯著性進一步得到了加強;最后,爭議商標已經在全球很多國家獲準注冊,參考其它國家的審查實踐,爭議商標在中國也應該得到核準注冊。
若企業品牌名稱、LOGO未被核準為注冊商標,當品牌遭遇搭便車、傍名牌等行為時,企業將難以維權;阿迪達斯如此重視“貝殼頭”圖形,誓要將其申請為注冊商標,想必就是深諳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