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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導則(試行)的函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中科院、海洋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為進一步規范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自然保護區的各種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和保護效果,現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導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導則(試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導則函
附件: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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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發揮自然保護區的各種功能,制訂本導則。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參照執行。
一、目標
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目標明確,資源本底清楚,管護設施完備,管理隊伍專業,管理制度健全,規劃科學合理,社區協調發展,資源管護、科學研究、環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發揮,保護成效顯著。
二、規范化建設
?。ㄒ唬┛傮w要求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各項建設應符合本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樣性和自然遺跡的保護和管理。
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應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原則。
建設內容和規模應與自然保護區的類型、面積大小、保護對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標相適應,與自然、社會經濟條件相協調,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檔。
自然保護區各項建設應同當地的自然景觀和諧一致,并體現地方風格和民族特色,盡量采用太陽能、風能、沼氣等清潔能源,區內的供電等線路應盡量地下鋪設。
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各項設施設備,不得重復建設。管護、科研、宣教、辦公設施盡可能集中建設,并兼顧各項功能。
自然保護區內建設動物救護站(中心、點)、珍稀植物繁育場圃、涉及地質遺跡保護的建設項目以及開展生態恢復工程的,應進行科學論證。
自然保護區各項建設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保護區應在辦公用房、保護管理站(點)、界碑界樁、宣傳牌等位置盡可能使用自然保護區區徽。
(二)管護設施建設
1、保護管理站(點)
自然保護區應設立保護管理站(點)。
保護管理站(點)數量及其管理范圍應該確保工作人員能夠迅速控制進出自然保護區的主要交通路口,到達保護區內主要人為活動區域。
保護管理站(點)的設置應根據自然保護區的類型、主要保護對象的分布、保護管理任務、自然地理條件、交通條件、人為活動特別是居民點的分布狀況確定。
保護管理站(點)應當創建在居民點、人為活動頻繁地區及人員和車(船)經常進出自然保護區的道路路口或其他要塞處。
單個保護管理站的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300m2,配備辦公、消防、野外調查、日常巡護、執法、通訊、交通及必要的生活設施設備。
在進出保護區的重要路口和要塞處可設立保護管理點(哨卡、檢查站等),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80m2。
保護管理站(點)的設置應考慮生活污水和垃圾無害化處理。
2、界碑界樁
自然保護區應在人為活動頻繁地區以及主要道路相交處、轉向點設置界碑界樁,充分發揮指示、警告、宣傳的作用。
自然保護區應設置完善的邊界范圍及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范圍的界樁、界碑。具體制作按照《自然保護區管護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范》執行。
自然保護區及不同功能區的四周邊界上必須樹立界樁,標明“核心區界”、“緩沖區界”和“保護區界”。
水域應通過在地圖、海圖、航道圖等標注,條件成熟的可在邊界設立浮標或永久性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