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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關注時事熱點的朝陽群眾已然發現,最近“搶公章”、搶營業執照的事件層出不窮,幾乎每隔幾天就會冒出一個大瓜占領一波熱搜。一瓜接一瓜,瓜瓜無窮盡的劇本不斷上演。光是圍觀下動態,朝陽群眾就已經是忙得不得了!
近期互聯網上占領過熱搜的幾個大瓜:
· 2020 年 5 月 27 日據36Kr消息,老牌本土VC基金源星資本的三位管理合伙人之間發生“公章爭奪戰”,“金炯和于立峰拿走了公司二十幾個公章”。接近人士表示,之所以出現這一幕,可能源于合伙人之間在“基金運營理念和人事任用”方面出現了重大分歧。
· 2020 年 5 月 8 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區政務服務中心發生聚眾沖擊辦事機關、搶奪營業執照的事件。比特大陸現任法人代表詹克團前去領取北京比特營業執照之時,營業執照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士從工商行政人員手中搶走。
· 2020 年 4 月 26 號下午,當當網創始人之一李國慶帶人沖進財務辦公室拿走當當公章,并發布《告當當網全體員工書》,單方面宣稱自己全面接管公司,其妻子俞渝不再是當當的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同時否定了俞渝在公司的所有職權。
如此密集的奪權事件背后,究竟藏著哪些奧秘呢?下面,一起揭秘“搶公章”背后的奧秘:公章有哪些種類?“搶公章”犯法嗎?“搶到公章”就能控制公司嗎?公章被搶、被偷,如何申明作廢?誰有權聲明印章作廢?
1、公章有哪些種類?
公章在人們的生活中無處不在。就簽署方式而言,我國具有這樣的習慣,即自然人或公司作為主體簽字時,通常都需要蓋章?!肮隆弊鳛楣疽庵镜捏w現,是公司對內管理和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價值不可小覷。
而關于公章的使用溯源,金融高管會發現在《周禮·地官·司市》中就有“凡通貨以璽節出入”,這說明在當時的貿易行為中,印章已經具備憑證的功能。
隨著社會經濟文明高度發展,在現代企業中最常見的印章主要有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類型,分別對應不同的場景;甚至有些企業為提高企業工作效率,還刻有法人章或法人簽名章等。
這些印章除了合同章有時會刻制多枚,并通過標號等方式區分;其他印章一般只刻制一枚。對此,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有些地方的行政規章,或者公安機關公章備案會做具體要求和安排。
隨著社會科學技術的發展與進步,金融高管會發現,如今除了實體公章外,電子公章也逐漸受到各大企業的偏愛。
在互聯網商務如火如荼的當下,交易合作方大多數分散在各地,作為交易基礎保障的合同簽署也正從過往的線下紙質形式向線上電子形式轉變,簽署習慣從快遞、面簽變為線上簽發。 2005 年施行的《電子簽名法》則為電子合同中的關鍵要素“電子簽名”(內涵包括電子公章)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效力保障,電子合同這種電子簽名的基本應用形式,既保證了交易的“即時”進行,又保證了簽約方的權益,從便捷性、安全性和合規性上,完勝紙質合同,且在完善的授權系統下,大大方便了公章的調用與管理。
相較物理存在的固有印章形式,經可靠加密技術處理、授權及使用體系嚴謹的電子公章(或說電子簽章、電子印章、電子簽名)更適用于現代公司的治理,總結而言有如下兩個優點:
1、電子章存在于虛擬可信空間,除非授權,否則無法使用,更不存在被奪走之說;
2、電子章可與實體章并行,作為實體章遺失時的備選方案,保障實體章遺失期間業務的正常運行。
加上政策的頻繁推動,電子公章正成為企業間的一股潮流,甚至成為企業數字化實踐的標準之一。以國內領先的電子合同與電子簽名云服務商“法大大”為例,服務的客戶就包括了:騰訊、微軟(中國)、字節跳動、美團、攜程、融創地產、保利地產、紅星美凱龍、徐工集團、中智、格力、中國電信等企業及政府部門。
瀛和律師機構創始合伙人、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董冬冬曾表示:“作為電子商務公司,實體印章有數十個之多的公司不在少數,印章管理難免會有問題,建議采用可信供應商的電子印章系統,比如法大大,這樣在公章掛失期間,也不會耽誤公司業務運轉。要推進數字化公司治理,電子簽章的使用是標配?!?/p>
2、“搶公章”犯法嗎?“搶到公章”就能控制公司嗎?
我國法律未規定印章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公章管理屬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疇。公司可以通過章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等方式明確管理者,并制定使用辦法。
有法律界人士曾對媒體表示,“搶公章”所反映出的是公司在治理方面存在的股權管理不夠規范、治理機制不夠健全、三會一層(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運作不夠扎實、內部管控不夠嚴密等相關問題。從法律責任層面來看,對于“搶公章”的行為,尚未納入刑法管轄范疇,或許這也正是此類事件層出不窮的主要原因之一。
通常情況下,搶奪公司公章的事情發生在公司內部人之間,金融高管會發現上述提到的VC基金源星資本、比特大陸、當當網三起“搶公章”事件,都是發生在企業管理層或者股東之間,本身“搶公章”事件參與各方可能對公章享有一定的管理權限。此外,公章本身并沒有價值,只是作為公司對外表達意志的工具,因此一般也不認為是構成搶奪罪。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搶公章”是想搶奪公司的控制權,但搶走公司印章并不意味著已經取得了公司控制權。搶走公章的一方,只能代表在事實上暫時獲得了先機,并不意味著就具有代表公司的合法身份。最終要從公司治理機制上判斷誰有權代表公司,而這往往取決于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層面的力量對比。
金融高管會溫馨提醒:為了防止“搶公章”的事情發生,對公司而言,需要提前明確印章、營業執照的管理權限和責任人。但要從根源上解決問題,得兩條腿走路:一是公司從治理結構的角度預設爭議解決機制,從而避免可能發生的內部糾紛;二是外部司法途徑在公司內部機制失靈時,可及時補位與展開高效救濟。
3、公章被搶、被偷,如何申明作廢?誰有權聲明印章作廢?
據金融高管會了解,如果遇到公司印章損毀、遺失、被盜、被搶等情形,一般情況下,公司可以登報聲明作廢印章。但公司內部產生爭議時,則需要判斷聲明印章作廢的主體能否代表公司意志,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通常不認可作廢聲明,也不會受理補刻的申請。
實踐中比較有爭議的是股東、法定代表人等拿走印章,是否屬于遺失等情形,對此法律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見。有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印章脫離公司控制就屬于遺失;而另一種則認為遺失應作嚴格解釋,因公司內部糾紛導致印章被股東等拿走并不屬于遺失。這個問題的甄別和判斷,還有待法律進一步明確。
此外,在現實當中企業私自刻制印章的情況并不少見。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九民會紀要》”)第 41 條指出,如果蓋章之人具有權限,則事后不能以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